“法官人才短缺”症结何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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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官人才短缺”症结何在?

(发布时间:2008-3-18 15:17:36)

    与往年一样,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在3月10日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又将“法官人才短缺”作为法院改革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之一。我并不否认法官荒的现状,但事实上,我国有大量适合担任法官的人才,关键是现行的法官准入制度和遴选机制,人为地把合格人才排斥在外。

    法官人才在不需要法律专业培训和考试的年代反而不是一个问题,因为那时只要政治合格,就可成为法官,而这样的人才是非常充足的。问题出现在2002年1月1日《检察官法》、《法官法》修改之后。这两个法都规定,初任法官应当从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。

    从世界范围看,法官的选任有两种模式。一是统一司法考试模式,如日本,法律院校毕业生参加统一适用于各种法律职业的司法考试,合格后直接获得从事律师、法官、检察官、公证人员的资格;一种是律师考试模式,通过律师考试后,要从事6年左右的检察官、律师职业才可以报名参加法官遴选。我国律师资格考试从1986年开始,从2002年起改为统一司法考试。2002年之前,从事律师职业需要资格考试,法官、检察官从业不需通过统一的资格考试。对2002年的改革,法学界大加赞赏,江平教授对这一制度的出台有“忽如一夜东风来”、“没想到这么快”的赞叹。

    尽管司法考试笔试的内容和形式本身问题还很多,但确实不能否认的是,它是当今中国最严格、公平的考试,它本应当为培养选拔更多合格的法官起到了促进作用,但为什么反而会造成“法官人才短缺”呢?

    按照现行《检察官法》、《法官法》的有关规定,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,是取得初任法官、检察官资格的必要条件。因此,对于那些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,如果要从事法官、检察官职业,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,并符合法官、检察官的任职条件,才能获得被任命为法官、检察官的资格。统一司法考试开始于2002年,至今只有六年,而此前16年中通过了与司法考试性质相同、难度更大的“律师考试”的人,无法在不重新参加统一司法考试的前提下进入法官、检察官行列,而这一批人恰恰经过一定时间的律师执业、积累了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。

    目前,我国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司法考试、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共有13万多人。法官是一个相对稳定、待遇较高的职业,很多通过律师考试、特别是律师执业时间较长、年龄较大的人愿意从事法官职业,如果能够像其他国家一样,从他们中大量选拔法官,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短缺的问题。但如果只从2002年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中选拔,不仅可供选拔的人有限,而且选拔的必然是年龄较小的人。“法官是老的好、律师是少的俏”,在很多国家如日本、美国,基本上没有30岁以下的法官,在美国的有些州(如科罗拉多)年龄达70岁的人仍有报名遴选法官的资格。

    把大量适合担任法官的、2002年以前取得律师资格、长期从事律师执业的人排除在外,既不符合法官遴选的实质要求,也人为地排除了可供选拔的对象。

    更重要的是,由于现行人事制度的限制,大多数法院选拔法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“向社会公开选拔”,而是要求“应届毕业生”和“已经具有公务员编制”的人才有报名资格,而应届毕业生除研究生外,在学习期间没有取得本科文凭、不符合报考司法考试的条件,当然没有合格的人选;而律师则除公职律师和军队律师(两者在全国共只有4100人)以外,又不具备报考公务员的条件。有这样苛刻而且不合理的要求,当然会出现“法官人才短缺”的问题。一方面是合格人选没有资格参加选拔,另一方面,法院大量引进不合格人员,再去感叹法院工作压力太大、法院系统人员参加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太低———先是作茧自缚,然后又埋怨人才缺乏,有时还成为法院审判质量不高、司法不公的理由。

    由此看来,“法官人才短缺”这个问题的解决,既需要修改关于法官资格的不合理立法,也要依靠整个司法体制、人事体制的改革,解决起来非一日之功。但它并非“司法独立”、“司法公正”这样牵扯全局的复杂问题,在中国力倡思想解放的今天,我仍然对解决“法官人才”问题抱有“忽如一夜东风来”的期望。(高一飞)

 来源:东方早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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